我早在3個月前就說了,全台灣所有的科技執法不能沒有在現場公告(取締違規項目), 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,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! 他ㄨ的政府交通單位現在才來做、 現在才來亡羊補牢,那麼請問以前開的罰單怎麼算?
同一個違停收到兩張檢舉,因為檢舉時間隔兩小時所以可以連續告發....沒辦法只好認罰....只能說檢舉魔人你去死 有知道新莊檢舉魔人的嗎,提供一下,我每天一路跟著他
1、公權力的行使與公共建設不同…不得委外 2、取締違規屬於行政罰法是官署獨有的權力…無公務員身份不得介入 3、違規照像是警方特有職權…私人錄製涉民、刑法侵權行為 4、取締違規錄照器材必需是經過審核之公務器材……禁用私人攝錄影機 5、行車記錄器只能做為自我保護用途……不得做公務違規證據。 6、民眾得通報違規拹助警方辦案不得有其餘動作。 近年交通檢舉裁罰案已違憲、違反行政程序法…必需全部撤銷退還罰款並給國賠給與補償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