靠北檢舉魔人

我早在3個月前就說了

我早在3個月前就說了,全台灣所有的科技執法不能沒有在現場公告(取締違規項目), 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,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!
他ㄨ的政府交通單位現在才來做、 現在才來亡羊補牢,那麼請問以前開的罰單怎麼算?

可能是文字的圖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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