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男友在台北一間律師事務所分租辦公室當「合署律師」
我男友在台北一間律師事務所分租辦公室當「合署律師」(自己接案自己賺的那種,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或合夥人不會抽成),雖然做得不怎麼樣,但每個月也還能淨賺10幾萬;至於我則是普通的小公務員,月薪大概就40幾K。
我們交往了快兩年,開始論及婚嫁,最近我對他說:「如果要結婚的話,就要買房子登記在我名下,房貸和頭期款都你來出,然後家用我們依照收入比例分擔。房子的部分我可以接受新北的蛋白區,如果真的不行的話,蛋殼區也可以考慮。」
結果我男友雖然同意家用可以依照收入比例分擔,但針對房子的部分就開始Argue,他覺得房子應該採「共有制」一人一半,然後房貸和頭期款也是兩個人各出一半,除此之外,還要登記成「分別財產制」,基本上各自處理各自的財產。
他的說法是:「登記成『分別財產制』的話,就是各自處理各自的財產、各自償還自己對外的債務,要是將來有一天真的婚姻走不下去了,也比較不會為了『剩餘財產分配』之類的問題吵架;然後房子採共有制,加上房貸、頭期款各出一半,這種作法雙方則各自都可以享受到未來房價上漲所帶來的財富增值;至於家用的部分則是依照『能力越大,責任越大』這條原則,按照彼此的收入比例來分擔。」
但是結婚的時候男生要買房子登記在女生名下,這不是一直以來的規矩嗎?從爸媽那輩就一直都是這樣子吧?連這點責任都不敢承擔,到底是不是男人阿?
再說了,我沒有要求他連家用也全包,已經算是很客氣了吧?
我姊妹淘們的老公,不是當醫師,就是台積電或聯發科工程師,人家都是既買房登記在老婆名下,家用也全部自己負擔,老婆就算有工作,賺的錢也全都是自己的私房錢。
像他這種說法,我這輩子都沒見過。還是是因為當律師的人都特別會計較、愛計較?
我問了我爸媽(他們分別是退休的老師和公務員),他們都說:「這個男的既然不肯買房子登記在妳名下,那就乾脆放生好了。反正妳是公務員,才30出頭,條件好的很,對象可以再找。」
只是因為這任男友除了在這件事情上面不願意讓不之外,其他地方對我都很好,所以我還是覺得很猶豫,到底該不該放生呢?
另外話說,女生要求男友買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有什麼不對?各位覺得呢?
我們交往了快兩年,開始論及婚嫁,最近我對他說:「如果要結婚的話,就要買房子登記在我名下,房貸和頭期款都你來出,然後家用我們依照收入比例分擔。房子的部分我可以接受新北的蛋白區,如果真的不行的話,蛋殼區也可以考慮。」
結果我男友雖然同意家用可以依照收入比例分擔,但針對房子的部分就開始Argue,他覺得房子應該採「共有制」一人一半,然後房貸和頭期款也是兩個人各出一半,除此之外,還要登記成「分別財產制」,基本上各自處理各自的財產。
他的說法是:「登記成『分別財產制』的話,就是各自處理各自的財產、各自償還自己對外的債務,要是將來有一天真的婚姻走不下去了,也比較不會為了『剩餘財產分配』之類的問題吵架;然後房子採共有制,加上房貸、頭期款各出一半,這種作法雙方則各自都可以享受到未來房價上漲所帶來的財富增值;至於家用的部分則是依照『能力越大,責任越大』這條原則,按照彼此的收入比例來分擔。」
但是結婚的時候男生要買房子登記在女生名下,這不是一直以來的規矩嗎?從爸媽那輩就一直都是這樣子吧?連這點責任都不敢承擔,到底是不是男人阿?
再說了,我沒有要求他連家用也全包,已經算是很客氣了吧?
我姊妹淘們的老公,不是當醫師,就是台積電或聯發科工程師,人家都是既買房登記在老婆名下,家用也全部自己負擔,老婆就算有工作,賺的錢也全都是自己的私房錢。
像他這種說法,我這輩子都沒見過。還是是因為當律師的人都特別會計較、愛計較?
我問了我爸媽(他們分別是退休的老師和公務員),他們都說:「這個男的既然不肯買房子登記在妳名下,那就乾脆放生好了。反正妳是公務員,才30出頭,條件好的很,對象可以再找。」
只是因為這任男友除了在這件事情上面不願意讓不之外,其他地方對我都很好,所以我還是覺得很猶豫,到底該不該放生呢?
另外話說,女生要求男友買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有什麼不對?各位覺得呢?






